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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未明确使用单位 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014-1-22 17:21:49      点击: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昨日,省政府公布《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维护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至少4年;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乘客乘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